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0年2月28日及翌日均為放假日,遞延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黃玉麟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11月5日 74,107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