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0年2月28日及翌日均為放假日,遞延2日),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黃玉麟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11月5日 74,107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