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天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王天來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莊翊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37 1 100,000 2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38 1 100,000 3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39 1 100,000 4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40 1 100,000 5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41 1 100,000 6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42 1 100,000 7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1 1 10,000 8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2 1 10,000 9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3 1 10,000 10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4 1 10,000 11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5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