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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王天來
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莊翊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37 1 100,000  2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38 1 100,000  3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39 1 100,000  4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40 1 100,000  5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41 1 100,000  6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F-000042 1 100,000  7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1 1  10,000  8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2 1  10,000  9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3 1  10,000  10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4 1  10,000  11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45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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