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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劉娟呈

  • 當事人
    王素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王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4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日屆 滿(因同年3月1日為補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原名:匯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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