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亞潔、丘穎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陳亞潔 代 理 人 丘穎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