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如愛、丘穎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陳如愛 代 理 人 丘穎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1-NF-000044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