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盧冠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代 理 人 盧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2月28日為228和平紀念日, 其次日(即110年3月1日)為228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故順延至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景昱興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 109年10月31日 19,278元 M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