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胡福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胡福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2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3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