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胡福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2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3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