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柏彥

聲請人
商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隆
訴訟代理人
曾翊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汪亦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109年6月30日 967,174元 ZH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