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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于真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夏至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謝榕興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8月17日 19,660元 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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