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夏至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謝榕興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8月17日 19,660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