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明熙國際有限公司、王敏璇、王亨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明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璇 代 理 人 王亨毅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4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平廣電器有限公司 黃弘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館前分行 109年3月10日 46,808元 DA0000000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