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久周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豐年
- 訴訟代理人
- 黃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久周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 109年6月30日 300,000元 G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