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盧冠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代 理 人 盧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恆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09年9月 30日 24,197元 RD0000000 2 恆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09年10月31日 12,863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