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 代理人
- 盧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恆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09年9月 30日 24,197元 RD0000000 2 恆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09年10月31日 12,863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