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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瑜

聲請人
嘉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110年3月14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編號 1 嘉太興業有限公司 王聖崴 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民國109年11月30日 新臺幣778,439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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