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嘉太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聖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110年3月14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編號 1 嘉太興業有限公司 王聖崴 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民國109年11月30日 新臺幣778,439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