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銓
- 代理人
- 蘇敬超
- 複代理人
- 謬忠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曾美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孝分行 22,733元 109年10月24日 CHA0000000 2 鄭秀珠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41,600元 109年11月1日 DB0000000 3 鄭秀珠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25,500元 109年10月1日 DB0000000 4 北平祥福樓小吃店 李宜蓁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 80,100元 109年11月10日 FD0000000 5 豐盛小吃店陳亮瑋 陳亮瑋 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49,600元 109年9月10日 AN0000000 6 豐盛小吃店陳亮瑋 陳亮瑋 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49,400元 109年10月10日 AN0000000 7 豐盛小吃店陳亮瑋 陳亮瑋 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40,100元 109年11月10日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