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惠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李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編號 1 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敦修 台灣土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12月15日 225,000元 GD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