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莊錚中、詹佩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錚中 代 理 人 詹佩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109度司催字第19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敦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張雲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09年10月31日 814,440元 H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