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許新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漢 訴訟代理人 胡漢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許新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09年9月5日 1萬2600元 C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