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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純芳

聲請人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惠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 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鼎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31日 673,112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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