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 聲請人
-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 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鼎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31日 673,112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