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家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惠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 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鼎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31日 673,112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