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周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星昱實業 有限公司 吳昌憲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09年10月10日 33,075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