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金昇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源
- 訴訟代理人
- 吳惠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盛旭國際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4年10月31日 435,089元 J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