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許育瑞、林瑞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代 理 人 林瑞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聰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七月五日,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面額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柒拾元,票據號碼BK0033703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聰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七月五日、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面額新臺幣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元、票據號碼BK00 33703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 第一六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