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56號
- 聲請人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 代理人
- 林瑞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聰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七月五日,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面額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柒拾元,票據號碼BK0033703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聰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七月五日、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面額新臺幣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元、票據號碼BK0033703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