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弗伊淨有限公司、陳姿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弗伊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聖英藥局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09年12月31日 37,300元 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