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許育瑞、林鈺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代 理 人 林鈺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1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安固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行 109年10月31日 18,230元 AH0000000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