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84號
- 聲請人
- 鄧陳信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650 2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300 3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4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402 5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