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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8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秀慧

聲請人
鄧陳信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650 2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300 3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4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402 5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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