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能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12月10日 103,005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