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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戴嘉慧

聲請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12月10日 103,005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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