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志中、陳伯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陳志中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陳伯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欄編號5至7股票號碼英文「ND」之記載,均應更正為「NE」。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05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 數 1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0 1 1000 2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1 1 1000 3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2 1 1000 4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3 1 1000 5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1 1 10000 6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2 1 10000 7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3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