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陳志中
- 訴訟代理人
- 劉金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權 利 人
- 即被代位人
- 陳伯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欄編號5至7股票號碼英文「ND」之記載,均應更正為「NE」。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05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 數 1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0 1 1000 2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1 1 1000 3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2 1 1000 4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3 1 1000 5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1 1 10000 6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2 1 10000 7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3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