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商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慶中、何介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商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慶中 代 理 人 何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01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趙文嘉) 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10年1月25日 89,957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