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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趙德韻

聲請人
爻域互動科技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賀碩
代理人
賀涵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6月26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0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爻域互動科技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范賀碩)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12月20日 170,00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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