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惠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黃惠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 0 1 1000 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 0 1 1000 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500 7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550 8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605 9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199 10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685 1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753 1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