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左松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左松民(即劉綉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6ND-23377-3 1 1000 2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8584-1 1 283 3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16897-9 1 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