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5號
- 聲請人
-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震宙
- 代理人
- 薛濰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6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先佑國際有限公司(楊呂慧敏) 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0年2月25日 94,665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