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震宙、薛濰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宙 代 理 人 薛濰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6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先佑國際有限公司(楊呂慧敏) 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0年2月25日 94,665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