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上和生技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楊惠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3萬5,945元(見本院卷一第49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5,16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