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26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麟
相對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5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5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