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麟
- 相對人
-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門田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5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5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