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丞熙
- 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代理人
- 劉冠廷律師
- 相對人
- 許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規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該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釋明之。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然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其重大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裁定參照)。再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就債權人聲請所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乃衡平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多具本案化之特性,動輒有預為實現本案請求內容性質之處分,本應以較高度之保全必要性為其准許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2日向訴外人承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磐公司)購買「七天四季」建案之預售屋(編號F12,下稱系爭房屋),嗣因承磐公司經營不善,無法如期完工,伊遂從承磐公司以買賣方式取得「七天四季」建案之部分房地,並致力將所取得之部分房地予以完工,後以「逸品琚」為建案名稱對外銷售,是「七天四季」與「逸品琚」實為不同之建案,其所有人及房地範圍均不同。而相對人於108年9月19日通知承磐公司解除其等間之買賣契約,承磐公司亦於同年12月6日通知相對人解除契約,亦即相對人已明確表示不購買系爭房屋後,伊方於109年5月25日以買賣方式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此舉係屬正常之商業交易,並非相對人所稱之「脫產」。詎相對人明知其購買「七天四季」建案之交易對象為承磐公司而非伊,且明知其與承磐公司間之債務糾紛,不能對伊主張任何權利,卻本於打擊伊之建案銷售之目的,或誤導閱讀者以為逸品琚建案是為了承磐公司脫產,或誤以為伊以無良手段規避承磐公司對相對人所負債務,竟陸續自110年9月開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臉書貼文(下合稱系爭貼文),藉由侵害伊之姓名權、名譽權、信用權、商譽及逸品琚建案銷售之營業利益,遂行相對人迫使伊或其股東於無義務之情況下清償相對人與承磐公司間債務糾紛之目的,相對人之行為顯於法無據,且相對人之行為不僅將伊對逸品琚建案銷售之付出與辛勞一舉抹煞,同時,系爭貼文已明確指出伊之名稱及逸品琚建案名稱,已足使不知情之閱聽者將伊與系爭貼文中之負面名詞連結或聯想,伊於社會生活中之評價已有所貶損,相對人藉此打擊伊銷售營業之不當企圖已昭然若揭,顯屬侵害伊之不法行為,致伊之名譽權、信用權、姓名權、商譽及營業利益有發生重大且無法彌補之損害之虞,隨時間並有高度之擴大可能性,伊具有遭受重大損害之急迫危險。又相對人為精神科診所之醫生並身兼賽斯基金會之負責人,對其病患及基金會之學員有相當之影響力,相對人為對伊及其股東施壓,乃利用其對病患及學員之影響力,曾於110年11月13日以賽斯基金會名義舉辦之集會遊行、「心靈覺醒Wake up」臉書粉絲專頁及其個人臉書頁面大肆攻訐伊及逸品琚建案。甚至,相對人之臉書追蹤人數將近4萬人次,系爭貼文更有為數眾多之按讚人數、留言及分享次數,造成伊之姓名、名譽、信用、商譽及營業利益隨時處於被侵害之危險狀態,此等危險之重大性會隨著時間經過、隨著惡意訊息受眾之增加,而無止盡擴大,如不即時以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去此等侵害並防免類似侵害發生,則伊所受之實際損害及重大權益遭受損害之危險性亦將加劇,確有盡速依法為定暫時狀態之急迫性。再者,伊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可得避免伊之名譽權、信用權、姓名權、商譽及營業利益繼續受侵害之利益,顯高於相對人移除系爭貼文及不為特定行為之不利益,是本件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㈠相對人應將系爭貼文刪除,且於兩造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9號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再以相同或類似之任何方式重新發表。㈡於兩造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9號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在網路或其他公眾周知之方式,將「逸品琚」、聲請人名稱及簡稱即「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建設」、其影射用語、同音字,與「承磐建設」、「無良建商」、「奸商」、「坑殺購屋者」、「漏水」、「鐘乳石」等文字或其類似用語、影射用語或同音字同列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則以:伊與其妻於100年6月2日向承磐公司購買系爭房屋,惟因「七天四季」建案遲至108年8月仍未完工,伊向承磐公司主張解約遭拒後,伊遂向承磐公司提起訴訟,迭經審理,伊終於110年8月31日取得勝訴判決,詎承磐公司仍未依勝訴判決返還價金予伊,伊於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現承磐公司早已脫產,將「七天四季」建案移轉給聲請人,使伊求償無門。伊因系爭房屋解約之訴獲得確定判決卻遇強制執行無果之窘境,方於個人臉書頁面抒發遭遇債務人脫產之難題,並尋求臉書上眾多粉絲的協助,事後伊陸續收到心存公平正義之熱心民眾寄來匿名信,向伊告知所購買系爭房屋之幕後金主為訴外人王文堯,且王文堯之親信即訴外人唐炳南亦先後擔任承磐公司董事及聲請人之負責人,從108年10月14日自由時報之報導亦可得知,承磐公司、聲請人與王文堯有高度之關連性,依據以上人證及媒體報導等事證,伊主、客觀上均有相當理由確信王文堯為承磐公司、相對人幕後之老闆,並藉由不同法人格各自獨立的方式脫產,以脫免違約責任。聲請人主張伊發表系爭貼文之行為侵害聲請人之權利云云,顯屬無據,聲請人應負責舉證伊之行為具有「明知不實而故意報導或批評,或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事實真偽」之「真正惡意」時,始有妨害名譽之可能性,且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批評内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且由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所自承之事實;②聲請人之財務經理吳秀珍於108年8月間兩度至伊工作地點並稱聲請人接手承磐公司,其係代表聲請人前來洽談賠償事宜;③伊於108年間與時任承磐公司董事長之范義桓於寰瀛法律事務所協商時取得之名片及吳秀珍之名片,可知承磐公司與聲請人於108年間除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同外,公司地址、電話、傳真均為相同之事;④伊與承磐公司間之解約訴訟亦由時任聲請人之董事黃泰鋒擔任承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等情事,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承磐公司及聲請人實質上為同一家公司,並藉由不同法人格各自獨立的方式脫產,以脫免違約責任,系爭貼文實係因伊為承磐公司、聲請人惡意脫產之受害者所為之合理評論,並不構成任何妨害名譽之情形。縱系爭貼文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聲請人亦應證明其之損失係因伊向他人講述自身購屋糾紛所致,且伊之購屋糾紛,於斯時亦經由媒體報導,系爭貼文行為之傳播能力顯無法與報章媒體報導相比。況房屋交易價值或收益減損部分(本件並無此情形),則係於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因心理因素所可能產生交易價格(包括買賣價金或出租收益等)減損,而抽象地存在於系爭房屋之財產上不利益,並非所有權權能之損害,性質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縱系爭貼文影響逸品琚建案之銷售狀況,然而逸品琚建案之交易價值並無任何減損,聲請人應就交易價值減損係可歸責於伊之部分負舉證責任,縱有交易價值減損之情形,聲請人亦應就伊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方法、手段,加害於聲請人致其受有損失負舉證責任。是姑不論系爭貼文是否構成妨害名譽,逸品琚建案之價值並未有任何減損,聲請人主張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屬無據。況人民有言論自由,此乃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權利,縱認系爭貼文影響他人對聲請人觀感,然基於利益衡量及比例原則,亦難認有定暫時處分限制伊言論自由之必要,是聲請人未釋明伊之行為將致其受有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且購屋糾紛所涉為一般民眾一生之財產,其討論具高度公益性質,為維護言論自由市場容許多元價值併存之公益考量,本件毫無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之必要性。退步言之,系爭貼文非必影響購屋民眾之意向,尤其聲請人所販售之房產為高價值豪宅,並非如伊或伊臉書受眾等市井小民所能輕易購得。再審酌現代社處於媒體多元化之資訊傳播環境,依聲請人之財力絕對能選擇適當傳播管道,就伊所為系爭貼文即時向公眾澄清、說明,聲請人並未為任何澄清,反倒是直接對伊提出鉅額之損害賠償訴訟,其目的顯然係以訴訟之方式使伊噤聲,而非有任何需保護之權利。再者,聲請人聲明第一項反倒是會使伊之言論自由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聲明第二項,顯然過分限制伊之言論自由,例如中華建設確為承磐公司之後手,若一概禁止伊為使用相關文字,無疑是禁止伊說話、表達之權利,其對於言論自由之普世價值,戕害深重。故本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明知系爭房屋糾紛係存於相對人與承磐公司間,而無任何權利可向聲請人主張,而相對人發表系爭貼文之行為,致伊名譽權、信用權、姓名權、商譽及營業利益受有侵害等情,雖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系爭房屋所有權狀、聲請人及承磐公司基本資料、逸品琚建案之每月參訪人數統計表、聲請人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明細表、110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節本)、賽斯身心靈診所網站、賽斯基金會網站截圖、系爭貼文之截圖、相對人臉書截圖、心靈覺醒粉絲頁貼文截圖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之原因」為相當之釋明,應堪採信。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須為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而有必要者為其要件。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貼文以觀,時間最早有於110年10月2日張貼,時間最近者則於同年11月7日張貼,至聲請人於111年11月28日向本院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至近已有1年1月餘,而依網路迅速便利之特性,縱系爭貼文陳述之內容涉有侵害聲請人名譽權等之不實指控或用語,損害早已發生,難認有何急迫性;而聲請人主張系爭貼文內容侵害聲請人名譽等一節,尚待法院為本案判決而為審理判斷,如在法院為本案判決前即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他人言論,毋寧過分侵害民主社會言論自由之精神。衡酌言論自由之法益乃憲法所保障,基於利益衡量及比例原則,亦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限制相對人言論之必要。是本件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即聲請人將受有何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縱其願供擔保,亦不足以補釋明之欠缺,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定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侵權行為態樣 1 110年10月2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 Tien-Sheng Hsu)」發表「七天四季F12,後來更名為#逸品琚」、「嚴重違約,房子又蓋得那麼爛,到處漏水」等文字之貼文。 2 110年10月13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七天四季F12的變更記錄如下〜後更名為#逸品琚」、「中華建設既承接承磐的房子,理應同時承擔承磐的債務」、「#中華建設」、「#賣臺集團」等文字之貼文。 3 110年10月14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奸商」等文字之貼文。 4 110年10月15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5 110年10月15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6 110年10月15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7 110年10月17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奸商中華建 設」、「玩弄司法,坑殺買屋人」、「#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8 110年10月29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9 110年10月29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10 110年11月1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11 110年11月3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12 110年11月5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13 110年11月5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逸品琚我們會再打個十年八年...都漏水,結鐘乳石」、「接下來還要打所有的建案」、「#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14 110年11月7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 15 110年11月7日 相對人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帳號名稱「許添盛 (DoctorTien-Shenq Hsu)」發表「#中華建設 」、「#玩弄司法」、「#無良建商」等文字之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