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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 當事人
    簡嘉儀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簡嘉儀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10月31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6,462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11年10月31日經勞資爭議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66,462元,應於同年10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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