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趙蘭香
- 相對人
- 立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即 臨 時
管 理 人 許家華律師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