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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蘇禎松
相對人
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壹萬叁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繕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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