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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生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雷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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