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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方祥鴻林瑋桓薛嘉珩

上訴人
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蘋心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上訴人
戚秀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四、本院之判斷」第㈡點第1行關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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