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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4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梁夢迪

原告
黃河錚
被告
台灣莎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11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未到庭,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惟原告當庭擴張聲明請求利息,該次筆錄未及送達被告,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故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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