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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8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闕貴娟
被告
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珖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且無於本院管轄地提供勞務之事實,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自陳兩造曾簽訂管轄合意書面,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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