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能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育達學校財團法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8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廢棄原判決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6,070元(原判決駁回其請求金額),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