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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8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原告
陳能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育達學校財團法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8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廢棄原判決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6,070元(原判決駁回其請求金額),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8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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