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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9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原告
魏偲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客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簡字第294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5,718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本件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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