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號
- 原告
- 金星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敏
- 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
- 被告
- 王思婷
- 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沛珊律師
張凱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遣費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債權種類欄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欄之記載,應由「7萬7034元」更正為「7萬073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