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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莊仁杰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7號至第194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其請求給予精神補償費新臺幣1,000萬元,再審相對人並未有異議,難謂無勝訴之望,並未針對原確定裁定表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1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7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97號 2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8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98號 3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9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99號 4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0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0號 5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1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1號 6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2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2號 7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3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3號 8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4號 111年6月29日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