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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宋宛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587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雖於本院提起111年度勞簡字第223號(改分自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惟該事件經本院以聲請人之訴於法律上顯無理由,已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判決駁回,業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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