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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微馳智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宏淵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偉廷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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