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梁夢迪

  • 當事人
    賴祉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賴祉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8,25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47元(計算式:2,540×1/3=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昀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