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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葉育誠

莊琇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其君即兩人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並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葉育誠、莊琇如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2,200元(包含工資差額20,000元、資遣費5,000元及提繳勞退金7,200元)、64,634元(包含工資28,000元、資遣費19,834元及提繳勞退金16,800元),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各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各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二、再者,被告「兩人工作室」之組織型態不明。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代表人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公司,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起訴狀之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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