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莊仁杰
- 當事人陳鎮邦、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陳鎮邦 被 告 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遠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萬6,466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7萬6,4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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